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
一、集资诈骗罪(2026.03.01) (一)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释义: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体系构建与实务要点解析
摘要: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张的趋势,部分正常民间融资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逐渐模糊,该罪逐步成为金融领域“口袋化”特征日益凸显。本文结合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及2022年最新司法解释的修订精神,从司法适用现状入手,系统构建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双层辩护体系,结合典型案例为实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辩护路径,旨在推动该罪的限缩适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融资权益。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适用现状与辩护逻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核心罪名,近年来案件量自2015年以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2025年检察工作报告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2.7万件28.9万人,案件量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60%以上,而同期无罪判决率仅为0.13%,显著低于普通刑事案件平均无罪率0.8%的平均水平,“入罪

《家人涉嫌“非吸”被抓了 ,怎么做才能帮助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实业的老板们可是一点都不陌生,这几年,因为大环境的原因,很多中小民营企业从银行借不到钱,为了活下去,只能无奈转向民间借贷 。结果一不小心,就踏进了“非吸”的雷区。 大家在网上查一下就会发现,这个罪名现在的定罪率极高,几乎成了一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口袋罪” 。只要涉及向多人借钱,很容易被“一刀切”地定罪。 但是,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今天必须要给各位家属吃一颗定心丸:被抓了,不代表就一定有罪;哪怕有罪,也不代表就毫无转圜的余地。 很多看似铁板钉钉的案子,只要找准下面这几个核心辩点,是完全有可能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罚的! 先从无罪辩护方向开始 如果你想要推翻“非吸”的指控,我们首先要看看这事儿到底属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怎么区分呢?我教大家看三点: 第一,钱到底干嘛去了?是“真做买卖”还是“庞氏骗局”? 如果张三借了大家的钱,是去拿去挥霍了,或者是用后头借来的钱还前头的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共犯积极退赃退赔的精准认定与法律适用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退赃退赔;独立责任说;从旧兼从轻《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将积极退赃退赔明确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为涉案人员主动退赃、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提供了制度激励。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语境下不同层级共犯的退赃退赔标准、以及新旧法衔接阶段退赃退赔条款的适用规则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认同退赃退赔条款新旧交叉适用规则的基础上,主张共犯退赃退赔责任认定应当采纳“独立责任说”,而非“连带责任说”,以此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与退赃挽损制度目标的平衡。一、共犯退赃退赔责任认定的实践分歧与核心争议非法集资案件普遍呈现层级化、团队化运作特征,涉案人员涵盖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业务主管、普通业务员等多个层级,不同人员对集资款的控制支配能力、实际获利情况存在显著差异。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以银行“贴息揽储”类案件为视角
在涉银行“贴息揽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涉案金额的核心证据。由于此类案件中客户资金直接存入银行账户、不经过资金中介流转,涉案数额通常依据贴息分配情况确定,因此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文聚焦该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另行探讨。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出具书面意见。其本质并非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而是鉴定人借助专业技术手段,通过主观分析形成的专业性结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严格核实数据来源、鉴定方法与程序合规性,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提出质证意见,并在鉴定人出庭时针对性发问,推动法庭形成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一、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质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与内容真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法规汇编(完整版)
一、刑法核心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犯罪主体相关规定1. 单位犯罪认定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发布日期:2019年01月30日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
非法集资案件主从犯区分对退赔范围的影响研究
摘要 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从犯认定不仅是量刑裁量的核心环节,更直接决定了涉案人员退赔责任的边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及退缴责任的适用标准,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从犯身份的司法认定。本文结合指导性案例与地方裁判实践,梳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论证了分案处理场景下主从犯辩护的必要性,提出主从犯区分应当以资金管控权限、行为从属地位、获利来源三个维度为核心判断标准,以期为涉案人员退赔责任的合理界定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关键词:#非法集资;#主从犯认定;#退赔范围;#共同犯罪;#非吸 ;#非吸罪;#吴一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沪高法[2018]360号)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要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强化追赃挽损,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