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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6-01-21 10:10:56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1-21 10:10:56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称《解释》)。《解释》已于2025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制发《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正确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加强矿产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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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6-01-06 11:08:2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1-06 11:08: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1月5日 法释〔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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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6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郭某与某甲公司等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

郭某与某甲公司等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裁判要旨】1.建设项目未全部压覆但客观上导致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全部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视为全部压覆。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压覆审批的,压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采矿权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补偿。3.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原则,补偿范围包括采矿权价值、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人请求基于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矿业权价款或者出让收益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所依据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为准。采矿权人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者核实报告,未依法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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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6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高某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高某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被征收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不再予以支持。但是,被征收人相关合法权益尚未通过补偿途径获得救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且该拆除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其依法可以通过赔偿途径寻求救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已经为其预留补偿款、可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领取的,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赔偿诉讼过程中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补偿决定系新的行政行为,并非对被诉不予赔偿决定的改变行为,人民法院仍应当对不予赔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根据补偿与赔偿竞合部分不重复支持的原则,通过补偿途径已经获得救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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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6年0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2025〕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5年7月21日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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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6年01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守正创新,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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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5-12-31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等三件案例(检例第244-246号)作为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刑罚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30日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检例第244号)【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同一犯罪事实宣告缓刑再审改判考验期扣除【要旨】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被判决宣告缓刑的,之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通知书》没有将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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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5-12-30 10:08:18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12-30 10:08:18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制发《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 管辖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司法公正和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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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5-12-23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等六件案例(检例第238-243号)作为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11日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检例第238号)【关键词】立案监督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调查核实【要旨】对于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公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于网络诽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办理诽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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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5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并未规定只有在先使用商标才可申请注册,亦未规定因共同使用商标或共同对商标商誉作出贡献而成为共同商标权人。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及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采取财产共有的思路认定商标商誉应当共享、否定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合法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芳,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某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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