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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印发《关于 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渝高法〔2018〕186号)
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近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我市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形势和工作实际,对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达成了相关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关于犯罪主体认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非法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非法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高检诉(2017)14号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纪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2010 年 1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2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1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60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 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 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惩治外包公司窃取患者隐私行为,筑牢医疗数据安全防线 ——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负责为某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何某某暗中收集从后台非法获取的该医院挂号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并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某、罗某某将所获取的信息数据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2021年初,熊某又安排人员在为该医院开发的软件上安装接口,自动将挂号用户个人信息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案发后,在公司服务器、自建数据库及何某某家中设备内均提取到包含有挂号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去重后合计2878 070条。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某等

《贪污受贿新规解读》
昨天一大早。在深圳做外贸生意的老王电话找我抱怨。一接通就大吐苦水。“老吴,这新规也太欺负人了!” 他说啥呢?就是马上要搞的反腐新规。老实讲,网上早吵翻了。大家最生气的就两点。第一,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刑门槛从30万猛涨到300万!第二呢?民企老板的“挪用资金罪”。门槛却从6万直接砍到3万。 这一对比很多人就不干了。凭啥当官的拿几百万没事,当老板的挪几万就得进去?这不是摆明了不公平吗?大家先别激动。身为干了多年的刑辩律师,我今天就跟大家聊聊。这事儿可能真不是大家想的那样。! 咱们先捋捋第一条。30万变成300万。 很多人以为这是给贪官放水。大错特错!你得看这30万是哪年定的规矩!那可是1999年啊!那时候30万啥概念?能在二环全款买套房子了。现在呢?去趟高档餐厅请客都得小一万。钱早就不值钱了。 你再看贪污受贿的门槛。8年前就提到了3万和20万。这罪名要是还死卡着30万。案子根

快招公司的“套路加盟”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最近经常刷短视频的朋友,肯定刷到过“网红勇哥”的直播。他直播间里动辄上万人在线连麦,专门帮想做餐饮加盟的朋友避坑,揭露各种割韭菜的套路。很多创业者看了都觉得大呼过瘾,说终于保住了自己的血汗钱。 但是,咱们换个角度想想:如果那个搞“套路加盟”的公司里,坐着的是你的家人呢? 大家好我是吴一尘律师,昨天我刚从宝安区看守所出来,就有个大姐打电话哭诉,说老公就在一家餐饮加盟公司上个班,一个月就拿几千块底薪。结果刚上班,整个公司几十号人全被警察带走了!拿到拘留通知书一看,上面赫然写着“合同诈骗”,直接吓瘫了,甚至张罗着要卖掉唯一房子去给人退赔。 我当时就在电话里拦住她:“听我一句劝,会见了再说,先别急着交钱!” 很多家属特别疑惑:家人就是个正常上班的,帮公司招商加盟,怎么就成诈骗了?” 很简单,因为现在的诈骗,早就不是街头变魔术骗钱了。现在的诈骗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这在法律上叫“涉众型套路加盟”诈骗。

购买残缺信息也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买了一份连名字都没有的破烂数据,公安就说你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哑巴亏,咱们到底该不该吃? 在实际办案中,我遇到太多人栽在这个坑里了。涉案人员满肚子委屈,觉得明明弄来的那些表格里,全是些乱七八糟的代码和编号,连个客户的名字、电话、身份证号都没有,凭什么就被定性为侵犯个人信息? 你们的焦急和委屈,我太能理解了。很多老百姓,甚至是一些基层的办案人员,都有一个误区:只要你电脑里查出了一大堆从别人那弄来的数据,只要被抓了,这人就一定得去“踩缝纫机”了。 听我一句劝:别过度神话对方的证据,也别过度低估咱们的辩护空间。是案子,就有突破点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一个最最底层的逻辑:到底什么玩意儿,才配叫“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上的核心要求就一条:得能认出“你”是谁。 打个比方,身份证号、手机号,这就像是你家大门的钥匙。只要拿到这把钥匙,,就能直接推开你的家门,死死锁定“你就是你”。这种一击必中的,毫

获取他人账号密码也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我不就是倒卖了几个游戏账号、弄了点别人的社交软件密码吗?又没偷人家的身份证,凭什么抓我?”这是吴律师在某看守所会见室里,当事人对我带着不甘的询问,而他涉嫌的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家属拿着拘留通知书找到我时也是一头雾水。大家的认知似乎还停留在“物理世界”里,总觉得只有印在卡片上的名字、身份证号才叫个人信息,虚拟世界里的一串字母和数字,怎么能算数呢? 今天,就好好给大家解开这一个误区! 首先,咱们直接说结论:在法律上,非法获取别人的账号密码,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早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咱们打个比方。你觉得账号密码是什么?是一串代码吗?不!在数字时代,账号密码就是你家防盗门的那把“万能钥匙”。 现在谁的账号后面,没有绑定手机号?没有绑定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就算真的有个别账号是个“三无产品”,什么都没绑,但只要别人拿到了你的这把“钥匙”,他就能大摇大摆地走进你的虚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5-06 16:31:31 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图为发布会现场。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道交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郑某等与青岛福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郑某等与青岛福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基础上,恶意取得商标注册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构成权利滥用的,应认定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权利基础,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福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具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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