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银行“贴息揽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涉案金额的核心证据。由于此类案件中客户资金直接存入银行账户、不经过资金中介流转,涉案数额通常依据贴息分配情况确定,因此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文聚焦该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另行探讨。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出具书面意见。其本质并非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而是鉴定人借助专业技术手段,通过主观分析形成的专业性结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严格核实数据来源、鉴定方法与程序合规性,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提出质证意见,并在鉴定人出庭时针对性发问,推动法庭形成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
一、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质证
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与内容真实,其中内容真实是质证的核心要点。
在部分案件中,鉴定人对被告人涉案资金链的认定完全依赖第三方大数据平台的资金穿透结果,未进行必要的人工复核,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例如出现被告人吸储金额认定前后波动、部分人员吸储金额减少但对应存量数据反而增加等明显逻辑矛盾。诚然,在海量数据处理中引入科技手段有助于提升鉴定效率,但技术工具的使用不能替代鉴定人的专业判断,更不能以机器算法完全取代司法鉴定对专业知识与审慎义务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针对上述问题,辩护人可以从三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第一,案涉鉴定方法混淆了鉴定意见与大数据证据的核心区别。鉴定意见的核心逻辑是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判断,而大数据证据的核心是符合机器逻辑的算法运行结果,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纯机器算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存在不符合常理、与普通人认知相悖的问题,不能直接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使用。
第二,即便在鉴定中引入大数据手段,也应当对算法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核实算法规则是否符合财务、金融领域的专业规范,是否存在数据污染、篡改风险,确保最终结论符合客观事实与社会普遍认知。
第三,对于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逻辑矛盾、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的内容,应当直接指出其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质证
鉴定意见是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其关联性要求鉴定对象与案件待证事实、鉴定目的直接相关。
通常情况下,涉非吸案件的鉴定意见针对涉案金额、资金流向等核心问题作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争议较小。辩护人应当重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例如剔除与被告人行为无关的资金数额、区分已退赔与未兑付金额等,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对从轻量刑的证明作用。如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均无异议,可重点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展开质证。
三、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质证
涉“贴息揽储”类非吸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与普通会计报告常出现混淆,是合法性质证的核心要点。部分案件中存在文书名称与实质不符的情况:例如封面标注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文却为“会计师报告书”,本质上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法定要求。对此可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审查:
(一)委托程序合法性审查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鉴定委托。如果鉴定系当事人或其家属自行委托,或者数据统计平台由会计师事务所私自委托而非办案机关委托,均属于鉴定启动程序违法,相关结论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鉴定人资质合法性审查
虽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人员已不再实行统一司法鉴定登记,但出具相关报告的主体仍需符合法定资格要求:即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完成。实践中可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官网核验鉴定人身份。
如果出庭说明情况的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鉴定工作由未签字的非注册会计师分组完成、各组之间无交叉核对、无注册会计师对最终结论负责的,该鉴定意见因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具备合法性。
(三)鉴定材料来源合法性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若鉴定过程中存在根据言词证据调整数据、鉴定结论的更新直接对应口供补充进度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的作出依赖于言词证据而非客观财务资料,应当直接否认其合法性。
(四)鉴定范围合法性审查
司法会计鉴定仅能对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客观资金情况作出认定,不能超越专业范围对资金性质、法律关系等作出判断。由于货币属于种类物,鉴定活动不能对现金的具体流转轨迹进行唯一性认定,若鉴定意见直接将不同账户的等额资金往来认定为同一笔资金,显然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定范围。
对于吸储金额减少但存量数据反而增加等逻辑矛盾,往往与鉴定人超出范围使用不合理计算方法直接相关,辩护人可以此为由主张相关内容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吸 #非吸罪 #吴一尘律师 #吴一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