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1〕21号)
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印发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沪高法[2018]360号)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呈现,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要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区别对待,强化追赃挽损,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共犯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挽回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一般参与者,可以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全部)退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印发《关于 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渝高法〔2018〕186号)
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近日,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我市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形势和工作实际,对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达成了相关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关于犯罪主体认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在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非法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非法集资,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高检诉(2017)14号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纪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
(2010 年 1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2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1 年 12 月 30 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60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 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 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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