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主从犯区分对退赔范围的影响研究
北京刑事律师吴一尘 - 2026-05-08 18:01:30 - 法律常识
| 摘要 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从犯认定不仅是量刑裁量的核心环节,更直接决定了涉案人员退赔责任的边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及退缴责任的适用标准,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从犯身份的司法认定。本文结合指导性案例与地方裁判实践,梳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论证了分案处理场景下主从犯辩护的必要性,提出主从犯区分应当以资金管控权限、行为从属地位、获利来源三个维度为核心判断标准,以期为涉案人员退赔责任的合理界定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关键词:#非法集资;#主从犯认定;#退赔范围;#共同犯罪;#非吸 ;#非吸罪;#吴一尘律师 ;#吴一尘。 |
一、引言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涉案金额大、参与人员多、层级结构复杂已成为该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在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中,如何合理界分不同层级涉案人员的退赔义务,既实现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又避免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被雇佣人员施加过重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以下简称《2022年司法解释》)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新规范基础,其中第六条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情形及退赃退赔的量刑适用规则,但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仍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从犯身份的认定标准及其对退赔范围的限定效力。
二、主从犯认定是退赔范围界定的核心前提
2.1 《2022年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规范解读
《2022年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一)组织、指挥非法集资活动的;(二)招揽、发展下线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三)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等帮助的;(四)提供广告宣传、推介、集资信息发布等帮助的;(五)其他帮助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该条款可从三个层级展开规范解读:
第一,从犯身份的普遍性认定基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被雇佣人员,绝大多数属于"为他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帮助犯范畴,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这类人员多为分公司、线下门店的销售人员,既不参与非法集资运营模式的设计搭建,也不直接管控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归集,仅在销售环节参与业务推广,所得收入以返点、佣金、提成为主。其虽属于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追责范围,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
第二,从犯退缴的量刑激励规则。对于被认定为从犯的涉案人员,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可作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适用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直接排除在刑事追责范围之外。该规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涉案人员预留了出罪或从轻处理的路径。
第三,从犯退赔范围的限定原则。从犯的退缴义务严格限定于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行为所实际获取的费用,具体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若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占有、支配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便无需对整体集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2.2 主从犯区分对退赔责任的限定效力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基本原理,但该原理的适用应当受到责任主义原则的限制。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从犯而言,其仅参与了犯罪的部分环节,未对资金的实际管控与处置产生决定性影响,若要求其对整体集资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是限缩退赔责任的核心前提——只有首先获得从犯的身份认定,后续将退赔范围限定在个人违法所得范畴的辩护主张才能获得法律支撑。反之,若涉案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则需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退赔范围不仅包括个人违法所得,还需覆盖其组织、指挥范围内的集资损失。
三、分案处理场景下主从犯辩护的必要性
在上下级单位分案处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主从犯辩护不仅具有合法性,更具有现实必要性。非法集资案件通常涉案人员众多、层级结构复杂,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对本地分公司、销售网点分别立案的情形,导致同一非法集资系列案被拆分处理,部分案件甚至仅单列一名被告人,其余同案人员另案处理。这种分案模式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忽视对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地位作用评价,进而影响量刑轻重与退赔范围的合理认定。
对此,在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无论在案被告人人数多少、其余同案人员是否已被立案侦查,都应当将被告人置于非法集资组织的整体架构、层级分工、职责权限体系中进行主从犯评价,绝对不能脱离犯罪整体对个体行为进行孤立判断。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将所有同案犯一并归案才能认定主从犯,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其他同案犯未到案,依然可以依法作出主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即便案件仅有一名被告人在案,只要其在整体犯罪体系中处于被支配、次要地位,依然可以依法认定为从犯。
四、非法集资案件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构建
4.1 现有规范的适用困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雇佣人员的主从犯认定一直是庭审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其难点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主从犯界定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仅对主从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对于"主要作用"、"次要作用"的具体判断标准,并未针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特性作出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存在一定差异。
4.2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提炼
2023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金融犯罪主题)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检例第175号)的裁判规则对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中,张业强作为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设立多家线下理财公司,虚构私募基金、养老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8亿余元。被告人层级包括实际控制人张业强、公司运营总监王某某、区域门店经理刘某某、团队主管陈某某及普通业务员。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判决均明确了主从犯的界分规则:“被告人张业强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决策投资项目虚构、资金归集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实际支配全部集资资金,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受张业强雇佣,分别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区域门店业务开展、团队销售管理,未参与非法集资核心决策,也未实际占有、支配集资本金,仅获取工资及相应业务提成,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王某某作为运营总监,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刘某某作为区域经理管理的门店集资规模占总集资额的41%,但二人均无资金调度决策权,所有资金划转均需张业强签字确认,因此均被认定为从犯,与主犯张业强的量刑差距达7年之多,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非法集资案件“分层处理、区别罪责”的裁判思路,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中的典型践行。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5号),发布于2023年5月11日,官方发布链接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公开信息。
4.3 三维度认定标准的提出
结合上述最新指导性案例及近年司法裁判共识,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从犯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第一,资金管控权限标准。判断涉案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支配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否有权决定资金的投向、调度与分配,是否直接占有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实际控制人、核心股东等能够对资金处置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人员通常认定为主犯;而仅领取固定工资或业务提成,不接触集资款核心管控环节、无资金调度权限的人员,即便属于高管或区域负责人层级,一般也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行为从属地位标准。判断涉案人员与其他共犯之间是否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上下级关系,其涉案行为是否具有被动执行属性,在犯罪体系中是否处于从属地位,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模式设计、核心决策制定等环节。受雇佣执行上级指令、仅负责具体事务执行的人员,即使属于公司高管或业务负责人层级,只要其行为不具有决策性、支配性,仍可认定为从犯。
第三,行为目的与获利来源标准。判断涉案人员参与涉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工资、提成等相对固定的劳动性报酬,还是为了直接占有集资款、参与集资收益分成、谋取非法高额收益。仅以获取正常劳动报酬为目的,未参与集资款利润分成的人员,一般应认定为从犯;若获取的收益明显超出正常劳动报酬范畴,且与集资规模直接挂钩,则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五、结论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从犯的区分不仅是量刑裁量的重要依据,更是合理界定不同层级涉案人员退赔责任的核心前提。司法实践中应当摒弃"分案处理即无需认定主从犯"的错误认识,无论同案人员是否全部到案,都应当将涉案人员置于整个犯罪体系中进行综合评价。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应当以资金管控权限、行为从属地位、获利来源三个维度为核心,准确界分主从犯,确保退赔责任的分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EB/OL]. 2022-02-23.
[2]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EB/OL]. 2023-05-11.
[3] 最高人民检察院. 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检例第175号)[Z]. 2023.
[4] 张明楷. 刑法学(第六版)[M]. 法律出版社, 2021: 462-478.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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