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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6-06-27 13:28:41
工作动态共同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吴一尘

《涉嫌非吸被抓,打死不认就能轻判》

今天刚从北京朝阳法院开完一个“非吸”案件的庭审出来,我这心里有些话,真的是不吐不快。 经常有家属跑来问我:“吴律师,我老公在看守所里给我带话了,说他什么都没认,只要他咬死不承认那个金额,办案机关就拿他没办法,最后肯定能轻判,对吧?” 每次听到这种话,我都觉得后背发凉。今天这条视频,不管你现在多忙,只要你家里有亲人因为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经济类犯罪被抓了,请你务必、一定要耐心地看完。因为你或者你家人的这种“聪明”,很可能会把当事人推向深渊。 很多涉案人在看守所里待久了,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觉得自己编织的谎言天衣无缝。比如,涉案金额到底是7000万还是9000万?有些当事人发现,诶?公安或者检察院好像没有死磕那2000万的差额,于是心里暗自窃喜,觉得“你看,他们根本查不清楚我的账,我只要嘴硬,他们就没辙”。 朋友们,千万不要把法官和检察官当傻子。 办案机关不知道你背地里干的那些事吗?很多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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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6-06-27 13:26:06
工作动态不起诉助贷取保候审吴一尘

《理财端非吸,助贷端非法经营!宜信如果真崩盘涉案人怎么少走弯路》

这两天金融圈议论最多的,肯定就是宜信网传的这波停兑风波了。 我后台收到了很多私信,基本都是理财经理和助贷业务员。他们现在急得团团转,觉得天都快塌了。虽然目前官方发声还在提“良性清退”,还没有到经侦正式立案发通报的那一步。咱们也不去主观猜测,不轻易给谁定性。 但讲个更现实的情况,作为在这个行业里干了这么多年的老兵,如果这事儿最后真的刹不住车,那水可就太深了。 咱们今天就从过往办理同类大型理财平台案件的经验出发,给大家盘一盘。如果真到了最坏的那一步,理财端和助贷端的员工,到底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潜在法律风险? 咱们先把这个大盘子拆开来看。这种老牌机构,往往是一头找大家拿钱的“理财端”,另一头是把钱放出去的“助贷端”。 先说理财端。很多人觉得,公司开了快20年,名气大,我家孩子就是签了个正规合同去上了个班,怎么可能跟犯罪沾边? 你得看它当年发家的那个核心业务模式。过往很多这种搞所谓的“债权转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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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6-06-10 18:17:52
工作动态

《倒卖邮箱和微信号就一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上倒卖了游戏邮箱,注册了几个微信号卖给别人赚点零花钱,怎么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呢?卖的是虚拟账号,又不是倒卖别人的身份证号,这怎么能算犯罪呢? 朋友们,我是吴律师。刚从看守所会见完当事人律所,趁着脑子里的思路还热乎,赶紧给大家录这期视频。 其实,不仅是家属不理解,很多刚进看守所的当事人自己也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但我要给大家交一个实底:现实中,互联网账号,大概率会被直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你以为你卖的只是一串毫无生命的字符?但在办案机关眼里,你卖的可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为什么这么说?背后的逻辑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顺藤摸瓜”原理。 大家想一想,现在上网,走到哪不需要实名制?国家规定,各种网络服务都必须绑定手机号或者身份证。表面上看,你倒卖的是一个普通的163邮箱、一个游戏号,但这就像是一根“隐形的风筝线”。 只要警察顺着这根线往下一捋,背后绑着的都是实打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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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6-05-31 12:40:52
工作动态不起诉买卖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律师

《倒卖数据赚差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本到底能不能扣除》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朋友们注意了,如果你是中间商,那么你的信息购买成本,原则上是不能从获利中扣除的! 很多倒卖数据的中间商被抓后都觉得冤:我花5万块钱买了一批客户电话,转手5万1卖出去,明明只抠出1000块钱的差价当烟钱,凭什么公安机关非要按5万多来定罪,直接定个性“情节特别严重”,要判三年以上?这不是把人往死里逼吗? 吴律师先给你解惑,再看看咱们怎么想办法去补救。 为什么司法机关会死死咬住这5万块钱不放? 因为在家属眼里,这叫“赚差价”,但在办案机关的常规逻辑里,他们算的是“流水”,而不是你的“净利”。 我给大家打个通俗的比方。这就好比你是个倒卖演唱会门票的黄牛,你花了5000块钱收了一张票,然后5200块钱卖了出去。虽然你兜里只多赚了200块,但法律在认定“违法所得”的时候,一般是不扣除你的购买成本的。也就是说,只要这卖票的5200块钱进了你的口袋,法律就直接认定:你的违法所得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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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6-05-25 12:40:46
工作动态不起诉买卖信息侵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收到“精准”骚扰电话?你的信息可能正在被“偷走”》

刚试完车,贷款电话就精准轰炸;从未借钱,催债短信却指名道姓——这不是魔幻剧情,而是身份证信息泄露引发的现实灾难。今天用血泪案例拆解:为何一张身份证信息=你的“人身安全密码”? 一、惊天黑产链:10万条身份证换7年牢饭 2022年,杭州王女士突然被“校园贷”催债:对方精准报出她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大学证件照。 警方顺藤摸瓜,揪出某公司技术主管闻某的犯罪链: 利用职权盗取10万+条身份证信息(含人脸照片、住址)→ 明码标价:带人脸照片200元/条,纯号码50元/条→ 半年狂赚120万,最终获刑7年! 法院判决:闻某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3至7年。判决书明确: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情节严重的,直接入罪! 二、别大意:晒身份证=裸奔人生 当有人觉得“身份证号晒朋友圈无所谓”,黑产团伙却用它拼出你的人生拼图,笔者列举以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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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6-05-25 12:35:51
工作动态介绍卖淫罪北京刑事律师吴一尘协助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

《日结800元发小卡片?当心变成犯罪同伙,牢饭吃到吐》

"日结800,工作轻松!" 网吧厕所里这则广告,让19岁的小王心跳加速。他万万没想到,半年后自己竟戴着手铐站在法庭上,听着法官宣判:"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发几张卡片而已,怎么就坐牢了? 发招嫖小广告背后藏着哪些致命陷阱?今天律师带你看透法律雷区! 一、发小卡片,有人拘留5天?有人坐牢3年? 2023年,上海某五星级酒店门口,大学生小李兼职发招嫖卡片被抓。因卡片上留的是"老板"电话,他仅被行政拘留5天。 然而在苏州,发卡员老张却因每单抽成100元,最终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3年。 关键区别有三: 1、是否参与分赃? 像老张这样按单提成,司法机关认定为"深度利益捆绑",性质比拿固定工资严重得多。 2、是否介入交易? 单纯发卡如小李就像移动广告牌,若还负责接听电话、安排服务,就成了"调度员",这类角色九成都会被定罪。 3、是否知晓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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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6-05-25 12:30:47
工作动态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吴一尘司法鉴定意见

《涉嫌集资诈骗罪了怎么办》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家属们最怕看到的就是集资诈骗这四个字。一旦被扣上帽子,面临的可能是极重的刑罚,甚至可能是无期徒刑。很多家属崩溃地告诉我,家人就是经朋友介绍,去公司上个班,赚点提成养家糊口,怎么就成诈骗犯了呢?” 但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涉嫌集资诈骗被抓,并不意味着最后一定要按集资诈骗来判! 这里面有一个极其关键的“救命稻草”,那就是争取将罪名打掉,降维成量刑轻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像是两兄弟,也确实都在非法集资的同一个大锅里吃饭,但它们在法律上的本质,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怎么区分呢?我给大家打个比方。 “非吸”就像是一群人想做生意赚钱,但没经过国家批准,违规向老百姓借了钱,承诺给利息。他们主观上是想把生意做成,把本金和利息还给大家的,只是后来生意黄了,钱还不上了。这叫扰乱金融秩序。 但“集资诈骗”是什么?这是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表面上说带你赚钱,实际上他就是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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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6-05-25 12:23:19
工作动态

《非法集资案里,财务注定背锅吗》

“朱会计,你们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查了,跟我们走一趟!” 这句话足以让任何财务人员后背发凉。但2015年郑州那起轰动一时的非法集资案,却为财务人披上了一层意外的法律护甲——某投资担保公司非法吸储2.62亿爆雷,财务总监朱某最终仅被认定涉案金额260万。这2.5亿的差距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聚焦:退休返聘的财务踩了哪些雷? 朱某退休后被河南国孜担保公司返聘为“财务总监”,名头响亮,实际工作却限于千元以下报销审批、核对业务提成等基础事务。 公司暗中以高息理财为饵吸储2.62亿,朱某既未参与决策,也不清楚资金真实流向。然而,他因个人贪图提成,主动介绍老同事投入261万元。最终,法院仅认定这260万为其涉案金额。 更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经手资金的出纳孙某、管理合同的会计张某,全程仅作为证人出庭。法律在此划出清晰红线:岗位职责本身不等于犯罪共谋,纯粹履行财务核算职能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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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6-05-22 10:08:5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10:08:5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5月21日 法释〔202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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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6-05-11 17:24:28
司法解释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6-05-11 17:24:28 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4次会议、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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