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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法〔2010〕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于2010年10月发布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0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和各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督查工作的重要性(一)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督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促进司法作风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法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已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人民调解法,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法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机制。人民调解法的公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30 23:3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22 17:1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法释〔201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 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15 18:4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释〔201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百德新街57号。法定代表人:崔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8月16日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9月13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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