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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国云抢劫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国云,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农民。2008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国云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被害人邓可能(男,殁年76岁)家中。黄国云向邓借钱遭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邓交出钱,邓不从,黄国云即持刀割邓的颈部,致其右颈总动、静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邓妻黄运招(被害人,殁年72岁)闻声过来,黄国云将黄运招拖入二楼卫生间内割其颈部,致其左颈总动、静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黄国云劫得现金约350元及钱包等物后,逃离现场。二审期间,被告人黄国云检举同监室彭银的部分抢劫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国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国云毒瘾发作后,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而进入被害人家借钱,遭拒后即持刀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财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219号1408室。委托代理人:田岷,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辉勇,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蔡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白云路87号。原审被告:魏传瑞,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0183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古城乡南。法定代表人:楼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来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五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自宁,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法定代表人:雍瑞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再申字第1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致清,女,汉族,193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三排房巷44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雷军,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洪亮,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冯照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81号平房16号。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4月28日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7 20:3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舶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4 17:4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法释〔201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 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6-14 17:4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基层基础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根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近年来,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有了长足发展,队伍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有了较大改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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