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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案件1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大巍,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被告人戚本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获利3000元。经鉴定,前三个网站具有淫秽性,“鹿城娱乐”网站内的26个视频、792个图片和文章,具有淫秽性。被告人戚本厚于2009年在互联网上开办“爱芝林成人用品”网站,为牟取利益,采取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扩大成人用品销量。经鉴定:“爱芝林成人用品”网站投放广告的32个网站具有淫秽性。戚本厚开办的该网站,除向上述32个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外,还向具有淫秽性的“鹿城娱乐”网站投放广告。(二)裁判结果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18 18:5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释〔201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03 17:1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0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释〔201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01 17:3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7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31号楼220号。法定代表人:喻小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内成方街33号521室。负责人:王明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凌芸,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当前,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代开假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并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破坏党风廉政建设,恶化社会治安环境。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2008年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一年多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发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分子。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量居高不下,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建立、巩固和宪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1.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始终把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查处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处理了一批发票违法犯罪分子,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作案手法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发票违法犯罪不仅直接诱发各类涉税违法犯罪,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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