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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青海玉树地区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区的生产生活遭受巨大破坏。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做好当前的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法〔201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为配合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一、被告人王明成、石峰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明成于2003年6月成立北京亚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的情况下,王明成通过北京亚丰公司以及该公司设在济南、南京、西安等地的分公司,从他处购买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并将所购种子换装、分装、自行繁育后进行包装或者直接以散装的形式对外销售。自2003年至2006年1月,王明成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水稻、小麦、豆类、高粱、玉米、谷子、棉花等七类种子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销售葡萄苗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销售其他种子共计人民币234万余元;2.2003年9月至200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普遍存在提前离岗、离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加大了队伍管理的难度。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现就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的通知法〔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给予了及时回应。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院决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汇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5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7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释〔2007〕17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 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53: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释〔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 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5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4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4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释〔2007〕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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