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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邮箱和微信号就一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吴一尘律师 - 2026-06-10 18:17:52 - 工作动态

网上倒卖了游戏邮箱,注册了几个微信号卖给别人赚点零花钱,怎么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呢?卖的是虚拟账号,又不是倒卖别人的身份证号,这怎么能算犯罪呢?

朋友们,我是吴律师。刚从看守所会见完当事人律所,趁着脑子里的思路还热乎,赶紧给大家录这期视频。

其实,不仅是家属不理解,很多刚进看守所的当事人自己也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但我要给大家交一个实底:现实中,互联网账号,大概率会被直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你以为你卖的只是一串毫无生命的字符?但在办案机关眼里,你卖的可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为什么这么说?背后的逻辑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顺藤摸瓜”原理。

大家想一想,现在上网,走到哪不需要实名制?国家规定,各种网络服务都必须绑定手机号或者身份证。表面上看,你倒卖的是一个普通的163邮箱、一个游戏号,但这就像是一根“隐形的风筝线”。

只要警察顺着这根线往下一捋,背后绑着的都是实打实的手机号,甚至是身份证号。只要能通过这个账号反查出背后的真实自然人,那在法律上,它就和身份证号一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之前有个案子,当事人倒卖了几千万条邮箱账号和密码,拿去注册游戏刷金币。他以为自己很聪明,结果公安在后台做个注册侦查实验就发现,这些邮箱注册时全都要填手机号。法院最后就一句话:买卖这些账号,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只要能和真人挂上钩,这就是雷区。

第二点,这就更严重了。我们来说说大家最常用的微信、支付宝。

很多家属觉得,微信号不就是个聊天工具吗?大错特错!

现在的微信、支付宝,早就不是单纯的聊天软件了。它是一个人的“赛博日记本”加上“电子钱包”。这里面有你的朋友圈动态、你的社交关系网、你每天去哪里吃饭的打卡记录、你的转账流水。

这种具备支付和社交双重属性的账号,它和特定自然人的绑定程度高得吓人。你把别人的这种账号卖了,等于把别人的底裤都给扒了,这能不叫侵犯个人信息吗?法院在判决这类出售微信号的案件时,立场非常坚定:这种账号能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和活动情况,绝对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卖号数额一旦达标,直接判刑,没商量。

第三点,有些“自作聪明”的人觉得:“行,国内的号我惹不起,那我专门翻墙去倒卖境外的互联网账号,比如国外的社交软件号,这总管不着了吧?”

别天真了。法律保护的是“个人信息”这层核心权利,它是不分国界的!只要你动了包含个人隐私的账号,不管这账号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你在咱们这片土地上作案,或者造成了影响,照样安排。实务中,倒卖境外人员的互联网账户,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难道只要沾了账号买卖,就只能等着判刑了?

千万别灰心!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存在的价值,就是在这些看似铁板一块的指控中,寻找破局的缝隙。我经常在办理这类网络犯罪案件时跟家属强调,细节决定成败。

实务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出售微信群。

大家注意听,是卖微信“群”,不是卖个人的微信号。很多人建了几百个群,然后把群主转让给别人卖钱。公安机关可能一上来也会按侵犯个人信息罪来抓人。但这个时候,就是考验律师功底的时候了。

通过微信群,买家通常只能看到里面人的“昵称”和“头像”,并不能直接获取到对方的真实身份、手机号或者朋友圈动态。这就像是你卖给别人一个空房间的门牌号,房间里面住的是谁,买家其实并不知道。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仅仅是出售了微信群,因为没法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就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为出售个人信息!虽然这可能涉嫌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其他罪名,但在量刑和定性上,有着天壤之别!这,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必须要去抠的细节

所以,家属们,如果你的亲人因为倒卖账号被刑事拘留,不要慌乱,也不要盲目地去求关系。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他卖的是什么号?是怎么卖的?底层逻辑是什么?这都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尽早介入,去阅卷,去和办案机关沟通,去把那些不属于个人信息的“水分”给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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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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