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数据赚差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本到底能不能扣除》
吴一尘律师 - 2026-05-31 12:40:52 - 工作动态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朋友们注意了,如果你是中间商,那么你的信息购买成本,原则上是不能从获利中扣除的!
很多倒卖数据的中间商被抓后都觉得冤:我花5万块钱买了一批客户电话,转手5万1卖出去,明明只抠出1000块钱的差价当烟钱,凭什么公安机关非要按5万多来定罪,直接定个性“情节特别严重”,要判三年以上?这不是把人往死里逼吗?
吴律师先给你解惑,再看看咱们怎么想办法去补救。
为什么司法机关会死死咬住这5万块钱不放?
因为在家属眼里,这叫“赚差价”,但在办案机关的常规逻辑里,他们算的是“流水”,而不是你的“净利”。
我给大家打个通俗的比方。这就好比你是个倒卖演唱会门票的黄牛,你花了5000块钱收了一张票,然后5200块钱卖了出去。虽然你兜里只多赚了200块,但法律在认定“违法所得”的时候,一般是不扣除你的购买成本的。也就是说,只要这卖票的5200块钱进了你的口袋,法律就直接认定:你的违法所得就是5200块!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里也是一样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明明只赚了几百、几千块辛苦费的底层倒卖者,最后定罪的时候,违法所得直接飙升到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直接跨入了重刑犯的门槛。
实底交完,接下来说怎么想办法去补救。
难道起诉书上写了违法所得5万,我们就只能闭着眼睛认罪认罚,眼睁睁看着家人去坐几年牢吗?绝不!
专业的刑事辩护,就是要在看似铁板一块的指控中,撕开一条生路。法律绝对不是一台冷血的、只会算加减法的机器。如果全按“流水”算,导致量刑极其荒谬,那我们律师就有了死磕的空间!
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补救的核心关键:在特定情况下,这笔“买入成本”,必须强制扣除!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有一条必须坚守的常理底线,叫作“罪责刑相适应”,说白了就是罚当其罪,不能乱判。你想想刚才那个例子,当事人花5万买入,加价1000卖出。如果按5万算,直接面临三年以上实刑;但如果我们律师把这5万的成本扣除掉,按净利润1000块钱算呢?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扣除成本后只算这500元,他连最基本的犯罪门槛都没达到!直接从三年以上的重刑,变成了无罪,或者仅仅是个治安拘留的轻微违法!
如果在这种极端微利的情况下,还不扣除成本直接判三年,这根本不符合常理,也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
所以,大额流水不等于最终刑期。
如果我代理这类案件,我绝对不会让公诉机关拿着一张银行流水单就轻易定罪。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去深挖卷宗,一笔一笔地去对账本、查微信聊天记录、核对转账流水。
只要我们能用铁证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这种“高买低卖”或者“微利倒卖”的客观情况,我们就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强行把隐藏在“总流水”里的买入成本给剔除出去!把虚高的犯罪金额打下来,这就是把重刑打成轻刑,把实刑争取成缓刑甚至出罪的最强武器!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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