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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存进自己银行卡,就一定构成自洗钱吗?

吴一尘律师 - 2026-09-02 17:27:30 - 工作动态

赃款进了自己的银行卡。

后来又转出去、花掉了。

是不是就一定构成“自洗钱”?

不少家属看到起诉意见书里出现“洗钱罪”三个字,第一反应就是:坏了,原来已经一个罪,现在钱又进了自己银行卡,是不是又要多判一个罪?

这个担心可以理解。

但如果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我反而建议先别急着算刑期。

因为在自洗钱案件里,有时候真正应该先争的,并不是“判几年”。

而是这个洗钱罪,到底该不该成立。

很多人对自洗钱有一个很直接的理解:

犯罪以后拿到了钱。

钱存进银行卡。

银行卡又发生了转账。

三个动作一串起来,好像洗钱罪就出来了。

可刑法不是这么算账的。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实把“自洗钱”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也就是说,一个人实施上游犯罪以后,如果又搞了新的资金处理行为,用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确实可能在上游犯罪之外,再构成洗钱罪。2024年“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自洗钱的认定规则。

但这里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不是所有犯罪,都能直接接上一个《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

律师拿到案件,先要看的其实是“门票”。

《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有特定范围,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什么意思?

比如案件涉及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这类金融诈骗犯罪,确实可能进入自洗钱的讨论范围。

可如果上游罪名本身就不在第191条规定的范围里,那么首先要解决的,就不是“钱怎么转的”,而是这个洗钱罪的法律适用有没有前提。

这一步非常重要。

很多人一上来就抱着几十页银行流水研究资金路径。

可门都没进去,就开始研究屋里的家具,顺序已经反了。

过了上游犯罪这一关,才真正进入自洗钱最核心的问题:

这笔钱是在完成上游犯罪,还是上游犯罪已经结束以后,又另起炉灶开始“洗钱”?

这两种情况,看起来可能只差一次转账。

法律后果却可能差一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的入库参考案例“武某信用卡诈骗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武某盗刷他人的信用卡,通过套现人员把信用卡里的钱套出来。

套现人员扣除手续费后,再把钱转到武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

检察机关认为,这个过程中不只有信用卡诈骗。

钱经过套现人员,又转入武某账户,还应该评价为洗钱。

乍一看,好像挺有道理。

信用卡里的钱出来了。

经过别人账户。

最后又进了本人账户。

资金确实发生了转移。

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洗钱罪。

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要旨讲得很清楚:套现人员把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转给武某,是武某直接取得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必要途径。

换句话说,这笔钱转过来的时候,武某还在完成信用卡诈骗的最后一环。

这不是钱已经拿到手以后,再重新设计一套路径把钱“洗白”。

而是他取得犯罪所得本身的一部分。

如果同一个转账动作,在信用卡诈骗罪里已经评价了一遍,又拿出来完整评价成一次洗钱,问题就来了:

同一个行为,难道要算两遍吗?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自洗钱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还要防止重复评价。

这个案例对辩护律师有什么价值?

价值就在于,它逼着我们把“资金流水”拆成“法律行为”。

银行看到的是一笔钱从A到了B。

律师不能只看到A和B。

我们得继续往下问:

钱为什么从A到B?

当时上游犯罪完成了吗?

被告人已经实际控制这笔钱了吗?

这次转账,是为了把犯罪所得拿到手,还是为了把已经拿到手的钱藏起来?

这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比如一个人通过金融诈骗骗到100万元。

被害人按照他的要求,直接把100万元打到他本人的银行卡。

你不能因为“犯罪所得进入本人银行卡”,就机械地说:

诈骗一次。

洗钱再一次。

否则以后所有通过银行收取犯罪所得的金融犯罪,几乎都可能自动多出一个洗钱罪。

这显然把自洗钱理解得太宽了。

真正危险的,往往是后面的动作。

假设100万元已经到账。

行为人已经完全控制。

这时候,他没有直接使用,而是开始重新设计资金路径。

先转给三个亲友。

再由亲友转进几家公司。

公司虚构几份合同,把钱包装成“货款”。

过几天,再以“投资分红”“借款归还”之类的名义,把钱转回来。

或者换成虚拟资产。

或者通过地下钱庄转到境外。

这时我们看到的,已经不只是“钱怎么拿到手”。

而是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为什么要这么绕?

这条弯弯曲曲的资金链,到底是在花钱,还是在故意切断这笔钱和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

现行司法解释列举的洗钱行为里,就包括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通过虚构交易、债权债务等方式转换资金,以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所以,自洗钱真正要看的,不只是“钱动了没有”。

还得看:

为什么动。

这也是很多案件最容易争起来的地方。

比如有人把犯罪所得现金存进了自己长期使用的银行卡。

卡里原本就有工资。

还有正常经营收入。

赃款进去以后,他拿来还房贷、交房租、买东西。

这是不是当然构成洗钱?

不能这么快下结论。

当然,也不能反过来说,只要是本人账户,就肯定不是洗钱。

律师真正要查的是细节。

这个账户以前是不是一直正常使用?

为什么选择这个账户?

赃款进去以后,有没有马上拆分?

有没有频繁转给别人?

有没有形成明显的层级账户?

有没有虚构借款、货款、工资、投资收益?

有没有故意制造一个“合法收入”的外观?

如果一个人拿到犯罪所得以后,只是自然持有、正常控制或者普通使用,和专门设计资金路径去掩饰来源,不是一回事。

最高法在2024年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认定自洗钱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必须既有洗钱故意,也有洗钱行为;上游犯罪之后只是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另外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

这句话,刑事律师要盯得很紧。

因为现实案件里,经常出现一种危险的推理:

“他知道这是赃款。”

所以——

“他只要动了这笔钱,就是洗钱。”

中间其实少了一大截。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当然知道钱从哪里来的。

否则怎么叫“自洗钱”?

真正需要继续证明的是:

他有没有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武某案的解读就专门提到,仅仅知道这是上游犯罪所得还不够。关键要看行为人的目的,是单纯为了取得、占有、使用这笔钱,还是进一步想掩饰、隐瞒这笔钱的来源和性质。

这句话翻成大白话就是:

拿赃款,不等于洗赃款。

花赃款,也不能当然等于洗赃款。

可一旦开始给赃款“换身份证”,事情就不一样了。

什么叫换身份证?

原本是诈骗来的100万元。

绕了一圈以后,账面上变成了“投资款”。

原本是受贿拿到的钱。

过几个账户以后,变成了一笔“借款归还”。

原本来源非常清楚。

经过虚假交易、账户分层、资金拆分以后,表面上越来越难看出原来的出处。

这种行为,洗钱风险当然会明显上升。

所以我在办这类案件时,真正关注的往往不是银行流水一共有300页还是500页。

流水厚,不代表洗钱罪当然成立。

关键是要把里面每一类资金动作拆出来。

犯罪所得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上游犯罪什么时候完成?

行为人什么时候真正控制钱?

第一次转账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后续为什么继续转?

谁提供账户?

账户之间是什么关系?

有没有虚假交易?

有没有资金回流?

有没有多人接力?

有没有跨境转移?

有没有虚拟资产转换?

更重要的是——

公诉机关现在指控的这一个“洗钱动作”,在上游犯罪里是不是已经用过一次了?

如果上游犯罪之所以成立,本身就依赖这个动作完成非法占有,现在又把完全相同的行为抽出来,再认定成洗钱罪,就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评价。

这不是替犯罪行为开脱。

这是刑法最基本的边界。

一个行为该评价一次,还是可以评价两次,直接关系到一个罪还是两个罪,关系到是否数罪并罚,也可能直接影响刑期。

这就是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家属看到一份起诉意见书,最容易注意的是罪名和金额。

律师看的东西不一样。

我们得看每一个罪名下面,到底放了哪些事实。

同一个事实有没有被两个罪名反复使用?

一笔转账,到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已经取得,还是证明取得以后又发生了一次独立洗钱?

主观上有没有新的掩饰、隐瞒故意?

客观上有没有新的资金转换行为?

这些问题拆开以后,案件才真正清楚。

所以,如果家属发现案件里出现了“自洗钱”指控,不要只盯着一句:

“钱是不是进过他的银行卡?”

这句话的信息量其实远远不够。

真正应该问的是:

钱进去之前,上游犯罪完成了吗?

钱进去以后,又发生了什么?

为什么这样转?

这个动作到底是在拿钱、用钱,还是在给钱换一个看起来合法的身份?

这几句话,才可能决定洗钱罪成立不成立。

自洗钱已经入罪,这是事实。

该打击的洗钱行为当然要依法处理。

但“自洗钱入罪”绝不等于“上游犯罪之后,只要钱动过,就自动加一个洗钱罪”。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把复杂问题变成一句简单口号。

流水越复杂,越得一笔一笔拆。

罪名越多,越得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对。

因为最后决定一个人究竟是一个罪,还是两个罪的,有时候不是那100万元有没有转账。

而是那100万元转出去的时候,他到底是在拿钱、花钱,还是在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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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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