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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9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 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则。 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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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9-04-28 19:11:0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4-28 19: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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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9-04-26 09:00:1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9-04-26 09:0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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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9-04-25 16:39:25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4-25 16:39: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法释〔20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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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9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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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9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该研究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来,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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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9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 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发〔2019〕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雄安新区及其托管区域(包含任丘市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和高阳县龙化乡等4个乡镇)范围内的案件。雄县人民法院管辖原雄县区划和任丘市苟各庄镇、鄚州镇和七间房乡的案件;安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安新县区划和高阳县龙化乡的案件。 二、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批复执行。 三、雄安新区周边区域,包括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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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9-03-28 11:38:0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 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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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9-03-28 11:35:07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8 11:3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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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9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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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3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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