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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0年09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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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0年09期
司法文件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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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0-08-20 19:02: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8-20 19:0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释〔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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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0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续)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续)(2009)(接上期) 15.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的商标使用情形能否纳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考量范围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应当作为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注册商标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期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判断有不同的认识。在申请再审人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元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2009)知行字第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些药品名称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在药品标准被修订而不再作为药品法定通用名称后,如果该名称事实上尚未构成通用名称,仍应当认定该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时,可以参考其被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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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0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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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0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该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意见。一、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1.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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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0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29日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关系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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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0-07-16 17:01: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16 17:0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释〔2010〕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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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0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一终字第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日阳,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尚义街汇豪天下18号楼1单元302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子文,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振华街85楼3单元14号。上诉人潘日阳为与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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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0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程仁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1099号。法定代表人: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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