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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2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制定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1.深刻认识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边路望江楼。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摘要】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35号。法定代表人:雷远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键,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东,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耀南,台湾地区居民,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远东(厦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 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署法发〔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7月23日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
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1.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借贷资金池【要旨】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卫国,男,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被告人刘蓓蕾,女,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被告人吴梦,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20 09:00: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永久基本农田“大棚房”非农建设改造【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强,男,1979年10月出生,北京大道千字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6年3月,被告人刘强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15日,刘强指使其司机刘广岐与池杰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岐。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岐。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光,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东鹏,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297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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