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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法发〔199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广大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决定》,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为此,特通知如下:一、1993年9月1日《决定》施行前,各级法院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决定》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为正确适用《决定》做好充分准备。二、《决定》施行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案件,应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法所得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二、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三、第四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四、第五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法发〔 19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的十四大提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法发〔1993〕1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8月17日第589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广东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不含你院一审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199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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