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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99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 ”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决定》对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危害,对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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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1999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1999〕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1999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积极、稳妥推进,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一、抓住机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1、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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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1999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59号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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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1999年05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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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999年05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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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1999年05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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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1999年04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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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1999年04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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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1999年04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五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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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1999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9〕20 号(1999 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7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法庭。第三条 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第四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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