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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确保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抵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效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现象,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是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配备政治强、业务精的审判人员积极而慎重地审理好每一件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院领导要亲自过问,审理任务重的法院要组织专门的合议庭。各中、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随时了解情况,对于典型案件和重大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第六批实施撤销、重组信托投资公司所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第六批实施撤销、重组信托投资公司所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配合国务院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我院已经先后公布了五批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以及对所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现公布第六批清理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名单附后),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名单所列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开办的分公司、办事处和正在营业的证券营业部为被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按照以前通知规定的精神暂缓受理或中止执行,暂缓受理或中止执行的期限至2002年2月6日。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协调解决。2001年8月21日附:涉及第六批撤销、重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江苏省一、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二、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三、常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四、武进市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职责第 三 章 义务和权利第 四 章 法官的条件第 五 章 任免第 六 章 任职回避第 七 章 法官的等级第 八 章 考核第 九 章 培训第 十 章 奖励第 十一章 惩戒第 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第 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 十四章 退休第 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 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第 十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法发〔20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于2001年6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新法官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认真做好新法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总结了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建设的经验,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职回避和对任命法官的监督、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新法官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结合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法发〔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施行。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改婚姻法,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二、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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