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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4年1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04〕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度。具体通知如下: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第一审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间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送达回证、第一审裁判文书等有关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第三条 当事人收到《当事人提起上诉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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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04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第六制药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郑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永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负责人:姬德勤,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修业,该办事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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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0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所属工作人员作出除名处理后,未收缴其工作证件,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并利用原单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存款票证骗取他人存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7号。负责人:李冠中,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丁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犁阳,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3号。负责人:仇万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思青,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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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0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陈至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310号。负责人:杜宝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波,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滕州市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西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刘子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河,该厂职工。原审被告:山东鲁南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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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4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法〔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并于2004年8月27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来抓。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执法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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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04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美国 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民四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EOS工程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墨里塔橡树路第302幢(CALIFORNIA OAKSROAD UNIT #302, MURRIETA CALIFOR-NIA, USA)。法定代表人:尼尔·史蒂文斯( NEALSTEVENS),该公司董事长。EOS工程公司因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高晓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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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04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裁判摘要]国有企业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所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及责任是明确的,且已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法定代表人:李宪生,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郑东平,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晖,湖北郑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英武小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汉桥,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住所地:武汉市青年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桢,该局局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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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04年10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范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确认案件文书样式(附后)。《规定》已经公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意义,努力提高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依法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确认,是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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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04年10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法〔200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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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04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裁判摘要]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请求国涉嫌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和引渡请求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罚,且被请求引渡人提出的不引渡理由缺少依据,应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准予引渡。 最高人民法院引渡裁定书(2001)法引字第1号引渡请求国:法兰西共和国。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MartinMichel),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住法兰西共和国巴尔米斯特平原市共和国大街353号,1998年9月入境,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联盟镇凤凰新村48号。2001年10月30日被引渡逮捕。现在押。委托代理人:刘胡乐、赵大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6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涉嫌犯强奸罪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民马尔丹·米歇尔。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规定,于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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