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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桐泾北路10号102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印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十里堡甲三号京港城市大厦都会国际32层。法定代表人:秦英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化工集团)为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国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高民初字第1021号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四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座23楼。法定代表人:梁志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灿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建设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惕广,该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执行。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
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三提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王兴华,男,68岁,汉族,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动力区沿墙街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王振中,男,66岁,汉族,原国营风华机器厂高级工程师,现退休,住哈尔滨市动力区风华小区42栋。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吕文富,男,73岁,汉族,原国营风华机器厂高级工程师,现退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二方园里16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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