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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8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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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08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撤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撤诉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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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08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负责人:倪复兴,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伦,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南首。法定代表人:王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丙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学,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景阳,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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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08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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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8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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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08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200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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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08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发〔2008〕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纪委、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代送。2008年1月9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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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08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证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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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08年02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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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08年02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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