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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10 20:2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10 18:47: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10 00:3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释〔200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10 00: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 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10 00:1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法释〔200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09 16:1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释〔200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法发〔2009〕6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20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二、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损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相应份额的补偿,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2009年12月8日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德权,中国光大银行内蒙资产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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