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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6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审查管辖权异议,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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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6-06-29 14:27:0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29 14:2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法释〔201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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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6-06-23 16:07:0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23 16:07: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法释〔2016〕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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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6-06-06 14:24:1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4:24:17 指导案例60号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 裁判要点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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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6-06-06 14:23:4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4:23:45 指导案例59号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确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戴世华诉称:原告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距离原告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原告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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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6-06-06 14:23:1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4:23:16 指导案例58号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虚假宣传 裁判要点 1.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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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6-06-06 11:25:39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6-06 11:25:39 指导案例57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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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6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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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6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火区古饶镇。 法定代表人:张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功民,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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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6年06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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