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6:10 指导案例161号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语/引人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4:57 指导案例160号 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繁殖材料/收获材料 裁判要点 1.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材料仅可以用作收获材料而不能用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3:12 指导案例159号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专利技术贡献度 裁判要点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1:47 指导案例158号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 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发明创造 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
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30 09:29:29 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艺术性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条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8 11:51:28 法释〔2021〕15号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05 22:07:34 法释〔2021〕14号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4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05 06: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5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4日 法释〔202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9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
王光志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何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王光志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何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裁判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关于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判断以及立法目的进行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光志,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礼州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妙毅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17 11:29:21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 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