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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2012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2月28日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更加重大。我国正处在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性等诸多因素,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化法律统一适用的同时,正确运用司法政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法〔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在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的责任更加重大。为应对当前新形势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现就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通知如下:一、 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不能机械地理解、孤立地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 要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2月10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劲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劲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处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行提字第4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苗贵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乔向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被申诉人(一审原告
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4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榜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2月27日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20 00: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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