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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生效的通知法办〔2012〕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自2012年7月7日起生效。请根据该条约的规定,办理我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引渡案件。特此通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12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赵全喜等抢劫案——抢劫致人死亡,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从严惩处(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赵全喜,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1994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苗坤山,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农民。2010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预谋抢劫后,携带苗所购买的绿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以去西平县出山镇医院接病人为由,骗租被害人武二有(男,殁年4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T2200的长安羚羊牌出租车(价值34 960元)。当车行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一农田土路时,赵全喜用尼龙绳勒住武二有的颈部,向其索要钱财,苗坤山亦掏出尼龙绳勒住武的颈部,二人共同猛勒武的颈部,致武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全喜唯恐武二有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武的颈部。而后,赵全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案例1: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重大调解典型案例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000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山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7-24 19:08: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7-24 19:0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 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3-16号),作为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3年1月31日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关键词 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裁判要点1. 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 “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兰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木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元,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凤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27 22:0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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