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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
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
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支付给本案赔偿请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予以确认,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马萍,女,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聚龙花园2号楼5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常俊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广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天津市公安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法定代表人:武长顺,天津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弋,天津市公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二、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9 14:43:37 指导案例26号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 网络申请 逾期答复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健雄诉称:其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9 14:40:23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 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9 14:35:33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9 14:31:49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13 22: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法释〔2013〕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案例1: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 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裁判摘要】 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莹,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宁波市日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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