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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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8:51 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海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切险 外来原因 裁判要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7:24 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 告知义务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12:05 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人工授精 婚生子女 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9:51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 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举证责任 侵权对比 缺陷性特征 裁判要点 在被告拒绝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且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无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直接读出目标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软件在设计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直接比对,则考虑到原告的客观举证难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原告石鸿林诉称:被告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未经许可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7:33 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捆绑销售 技术保护措施 权利滥用 裁判要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6:05:58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裁判要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3 15:55:23 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 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商品通用名称 裁判要点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4-23 15:32:45 法〔2015〕8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和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龙江楠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2-09 08:51:08 指导案例29号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 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裁判要点 1.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2.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2-09 08:46:00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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