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裁判摘要】 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莹,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宁波市日骋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裁判摘要】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该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以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体救济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执复字第11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陕西交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北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
莫学镕申请国家赔偿案
莫学镕申请国家赔偿案 【裁判摘要】在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审查公安机关扣押、追缴行为是否合法,一方面应坚持生效刑事、民事裁判事实认定和主文对刑事赔偿案件的羁束力,另一方面应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依法准确认定本案在生效刑事、民事法律文书中未有涉及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2)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莫学镕,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5212192215,住广东省广州市应元路127号606房。委托代理人:胡林立,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公安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任责超,该厅经济犯罪侦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济南,该厅法制处干部。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裁判摘要】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否则即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异议如果与其对执行标的权属主张之异议并无联系,则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与实体争议分别处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关系密切,直接或间接地针对同一执行标的权属问题,在其同时提出实体异议的情况下,应当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三、被执行人单独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但如果被执行人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志华,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太平居委会西闸街6号。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宁,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商业街步行
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
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裁判摘要】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两个基本要素,产品的设计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装饰性通常是相对而言的,因此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
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否认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
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裁判摘要】一、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被一审撤销后,强制拆迁不得再继续实施。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的意见,不能代替应经法定程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栖楚,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东街2号1单元附4号。委托代理人吴念平,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北街46号附3号。委托代理人桂艳,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阳市都司高架桥房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任筑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于栖楚因诉被申请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万清,男,汉族,193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7号C幢1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丝街45号金欣苑5-2-6号。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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