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财务人员会判刑吗?320亿余元非吸案获不起诉|吴一尘律师
吴一尘律师 - 2026-10-09 23:08:53 - 刑事案件
案件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类型: 经济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
办理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 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公司涉嫌非吸320亿余元,财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20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根据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侦查机关认定,相关人员以多家公司名义,以投资旗下私募基金产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大量销售相关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20亿余元。
案件涉及多家公司及相关人员,涉案金额巨大。
刘某某曾在涉案企业从事财务工作,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刑事追究。
很多企业员工及家属都有类似疑问:
“我只是公司的普通财务,没有出去拉客户,也没有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为什么公司涉嫌非吸,我也可能被判刑?”
事实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财务人员虽然没有直接销售投资产品,但如果明知公司实施非法集资,仍然参与核心资金运作、提供实质性帮助,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并不能简单以“有没有销售产品”“是不是普通员工”来判断。
本案的辩护重点,正是厘清当事人的实际工作与非法集资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吴一尘律师介入:不能因为公司涉嫌犯罪,就直接推定员工有罪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吴一尘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根据本案辩护意见书,律师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制度、员工职责、工资发放、资金往来以及相关人员供述的23册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并通过多次会见与情况核实,分析当事人的具体职责及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否认公司的非法集资嫌疑,而在于进一步查明:
刘某某作为财务人员,是否实际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围绕这些问题,吴一尘律师重点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 财务岗位不等于参与非法集资
从辩护过程中梳理的工作内容看,刘某某主要承担财务凭证审核、内部财务报表编制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对于财务人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仅依据其在公司任职的事实,而应当判断其是否实际参与投资产品推介、招揽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以及相关资金运作。
如果当事人只是依照岗位要求从事一般性财务核算,其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募集、宣传及资金控制环节缺乏实质关联,就不能当然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
2. 是否明知公司非法集资,需要证据证明
本案另一项重要辩护内容,是刘某某对涉案公司经营模式的实际认知。
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能简单以员工任职时间较长、接触过部分财务资料,就推定其知道公司全部资金运作情况。
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岗位权限、会议参与情况、工作内容及薪酬结构等因素,分析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其明知非法集资活动而仍然参与、帮助实施。
特别是对没有参与公司核心经营决策、没有负责募集资金、没有按照投资金额领取业绩提成的工作人员,更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其主观故意。
知道公司在经营投资业务,不等于当然知道公司正在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3. 公司涉案320亿余元,不等于员工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案金额巨大,是本案最容易引起关注的地方。
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公司整体涉案金额,与具体员工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对于财务、行政、技术等后台人员,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参与的业务范围、具体行为、资金权限、实际作用以及对犯罪活动的认知。
不能脱离个人具体行为,将公司整体的320亿余元涉案金额直接作为普通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吴一尘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应当结合刘某某本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证据,独立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仅凭其所在公司的涉案规模作出推定。
三、案件曾被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仍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本案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后,曾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过补充侦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等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刘某某获不起诉,案件未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属于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而非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的相对不起诉。
这一结果说明,经过审查及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未达到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四、律师办案体会:非吸案件中,普通员工不能一概而论
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尤其是涉及多家公司、多层级员工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类似问题:
有的人只是普通业务员,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人在公司工作多年,最终没有被起诉;
有的人已经离职多年,仍然因原公司的经营问题接受刑事调查。
出现不同结果,往往与个人的实际行为、主观认知、参与程度及证据情况有关。
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财务人员,刑事辩护不能只停留在一句“我没有参与销售”。
更重要的是审查:是否知道公司实施非法集资,是否参与募集资金及核心资金运作,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其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在公司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时,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把公司的责任与个人的责任区分清楚。
公司涉嫌犯罪,不代表所有员工都构成犯罪。
公司涉案金额巨大,也不代表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五、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办?
如果家人因为曾在非吸公司担任财务、行政、技术或其他岗位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建议尽早核实以下问题:
- 当事人的实际岗位职责是什么,是否直接参与募集资金?
- 是否存在与非法集资有关的资金操作、合同审核或业务指令?
- 是否具有销售提成、募集奖励或其他与集资业务直接挂钩的收入?
-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明知公司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 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个人刑事责任认定不准确的问题?
不同人员的岗位、行为和证据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辩护方案也需要分别判断。
如果您或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接受调查,尤其涉及公司财务人员、普通员工、离职员工刑事责任等问题,可以联系吴一尘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律师将结合案件所处阶段、现有证据和当事人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具有无罪辩护、不起诉辩护或其他依法从宽处理的空间.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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