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2002年02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已于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2002年1月24日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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