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2002年02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2002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
(三)宣布判决、裁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第五条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二)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三)宣布判决、裁定时,先宣布判决、裁定,后敲击法槌;
(四)其他情形使用法槌时,应当先敲击法槌,后对庭审进程作出指令。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仍继续其行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可以分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法槌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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