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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2-10 20:45: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0-02-10 20:4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释〔200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

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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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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