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06-09 19:16: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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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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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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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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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
|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 |
|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x的规定”。 | |
| 此复 |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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