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1-01-07 19:17: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释〔201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
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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