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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5-08 16:48:00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5-08 16:4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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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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