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20:44:58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韩绪光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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