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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6 16:42:17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1-03-26 16:42:17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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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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