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1987年03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司)发〔1987〕39号
武汉、上海海事法院:
为了适应长江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对长江干线的管辖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自四川兰家沱至江苏浏河口的长江干线,包括重庆、涪陵、万县、宜昌、枝江、沙市、城陵矶、武汉、黄石、九江、安庆、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浏河口以下区域,仍归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2、武汉等6个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146号文件的规定,受理18类海事、海商案件。
3、张家港至浏河口一段水域内的海事、海商案件,凡在1987年8月15日以前提起诉讼的,仍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1987年8月1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武汉海事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
特此通知。
1987年7月28日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沟通,以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利结果,让当事人和家属的信任与付出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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