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2003年01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
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法〔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对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四、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大连)、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2002年12月10日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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