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总编辑:邓修明 副总编辑:林文学 海伟 - 2003年05期 -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吴一尘 律师
吴一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律师、刑事团队负责人,司法部死刑复核专家库律师,北京律协财税委员会委员。专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及涉企刑事案件辩护。
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重点围绕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岗位职责、电子数据及个人刑事责任开展审查,结合案件不同阶段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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